[摘要] 自1847年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诞生以来的170年间,党内民主的探索经历了三次热潮。19世纪40年代末至6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并开展活动的过程中为党内民主作出8个方面的规定,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一个热潮;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俄共(布)执政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探索党内民主的发展直至1924年逝世为止,取得8项重大成果,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二个热潮;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党内民主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从高度评价党内民主的思想价值、创新党内民主根本原则和制度、建立党内民主的具体规章制度等三大方面,拓展和深化了对党内民主的认识,形成了探索党内民主的第三次热潮。
[关键词] 党内民主; 探索; 三次热潮;
?
[作者简介] 许耀桐,男,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方法、中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民主和党内民主等研究。
?
党内民主,是指把民主运用到党内来,在党内实行民主。具体地说,就是在党内一切活动中,都要树立民主的思想理念,遵从民主的原理原则,建立民主的制度机制,按照民主的程序规则办事。实行党内民主,是民主型政党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民主型政党的必备条件。世界上的共产党组织,都属于民主型政党,都要在党内坚决地贯彻执行民主,因此,共产党十分重视党内民主问题。自1847年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诞生以来的170年间,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对党内民主的探索经历了三次热潮。
?
一
政党,是有着共同理想、共同纲领和组织规则的人们,为取得国家权力而结成的并能持续进行活动的政治社团。政党是伴随着近代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而产生的,其产生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在国家统治体制或统治秩序的范围内产生的,称为合法性政党;一种则在国家统治体制或统治秩序的范围外产生的,称为非法性政党。前者以1679年在英国议会中产生的辉格党和托利党为代表,后者以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秘密组成“上帝的选民同盟”(也称“基督教同盟”)为代表。但无论是以何种方式产生的政党,直到19世纪40年代初,早期的政党均不知党内民主为何物,谈不上有党内民主可言。
19世纪40年代末,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他们领导的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1847年6月在伦敦,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了“共产主义者同盟”,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共产党组织,成为开展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坚强的组织力量。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探索党内民主问题,并且一直持续到1864年创建的“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为止。这一时期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一个热潮,马克思和恩格斯成为探索党内民主的先行者。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探索党内民主,阐明了党内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下简称《同盟章程》)以及由马克思拟定、恩格斯参与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共同章程》)中。通过对这两个共产党章程文献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党内民主作出了8个方面的规定。
1.党内民主为党的宗旨目的所规定。《同盟章程》和《共同章程》的第一条,都直接申明了共产党的宗旨目的,“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 “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 《同盟章程》第二条还明确要求盟员“承认共产主义” 。表面上看,这样的宗旨目的似乎与党内民主无关,但实质上揭示了,共产党要求实现的是消灭了剥削阶级、达到工人阶级彻底解放的、没有了阶级存在的新社会,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当然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为这样的理想社会奋斗的政党,必然是民主的政党。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 。党的宗旨目的从根本上确立了党只能实行民主制度。这说明,党内民主是党的宗旨目的所要求的和规定的。
2.党内民主必须建立于全体党员平等的基础。《同盟章程》第三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 。民主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党内平等意味着每一个党员都享有同样的民主权利和义务,正如《共同章程》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民主的对立面——专制、专权,就是从不平等开始的,使得一部分特殊党员可以凌驾于另一部分党员之上。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这就彻底杜绝了任何人成为特殊党员的可能。
3.党内民主必须实行党的各级组织的选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机构分为五级: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同盟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均需由选举产生。例如,“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 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区部选举产生,各区部还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 这些规定体现了,同盟的各级领导都是经过盟员选举产生的民主原则。对此,恩格斯予以高度评价,他说:“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 。《共同章程》也同样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 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代表大会的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4.党内民主必须实行职务任期制和撤换制。《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 并且规定每年9月进行选举。实行任期制,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担任党内职务后被固化,形成终身任职制。虽然《同盟章程》规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只要民主选举能够正常进行而不被人为操控,连任者可以随时被撤换,也就不可能出现某些人终身任职的现象。尽管如此,由于意识到潜在的不足和危险,到了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的时候,为了制止某位领导人,利用不变的主席职位来推行个人意志、谋求特权,马克思干脆建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取消主席职位。马克思指出:“在国际协会的章程中也没有协会的主席。但是,实际上他的职能只不过是主持总委员会的会议。我在1866年拒绝了主席的职务,1867年根据我的建议根本取消了这个职位,而代之以在总委员会的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 通过对主席职务采取轮流制的措施,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党内职务都应该经常选举,轮换任职,实行任期制,反对终身制,对不满意者,随时予以撤换。
5.党内民主要求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党的事务。《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党内事务,“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 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即实行年会制;遇到情况紧急时,还要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党之所以要定期或临时性地召开各种会议,是因为党内事务必须经由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问题,还“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共同章程》也规定,国际工人协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商讨共同关注的问题,“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 。在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每一次开展的集体讨论,都非常认真,每个委员都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会议允许有不同意见,避免和反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委员。
6.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同盟章程》规定,党的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后的集体议决。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并未规定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原则,但只要是集体议决,必然会按多数人意愿作出决定,少数人应当服从。鉴于当时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在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地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总委员会对讨论的问题和提案,并不要求所有委员的认识必须是统一和一致的,甚至允许提出反提案,即“修正案”。《共同章程》明确规定:“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一旦提案经过表决为多数人通过后,少数人就要坚决遵守和服从,没有权利推翻它。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求,“少数都要服从多数” ,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 。
7.党内民主要求经常通报党内情况。民主型政党和专制型政党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活动都是公开的、透明的,把党内的情况告诉给每一个党员,党员拥有知情权;而后者的活动则是神秘的、隐蔽的,党内的情况只有少数人知道,并不告知其他人。《同盟章程》规定:“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 《共同章程》明确规定:“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 这个年度总报告,要求“每一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至迟均须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总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组织本年度内的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 除此之外,还要求“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8.党内民主要求形成立法、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的协调运行。共产主义者同盟把党的权力分为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则是全盟的立法机关,是同盟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都拥有一定的监督权,例如,同盟的执行权力机关对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进行监督,可以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但最终开除盟籍须由代表大会作决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总委员会“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也“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保留有向应届代表大会进行申诉的权利,应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 这些规定表明,党的立法权力高于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立法机关拥有最后的裁决权,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都要服从最高的立法权力,由此保证了党内权力的协调运行。
以上阐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党内民主的8个方面的要求和措施,实际上包含了党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情况通报制、集体议决制、职务任期制、撤换制、监督制以及申诉制等在内的广泛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权利,初步建构了党内民主的理论形态和制度体系。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的党内民主,已经远远地超过当时的社会民主以及人民所能享有的民主权利。为什么党内民主超过了社会民主或人民民主?这是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队,它的党内民主形态以及达到的水平,理所当然能够超过社会民主或人民民主,而且也应该超过其他的民主形态及其水平。
?
二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苏维埃俄国、苏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于1918年改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俄共(布)。列宁在俄共(布)执政的条件下探索党内民主新的发展直至1924年逝世为止,形成了党内民主探索的第二个热潮。
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的中心工作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肩负着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要求发展党内民主的呼声比起过去来也变得更为迫切,这既为俄共(布)开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的难题。列宁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大力推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取得了探索党内民主的8个重大成果。
1.党内民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早在1905年,列宁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作出的一个理论创造,它把本来对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了 。但在革命阶段,实行民主集中制只能以其中的集中制为主体,而以民主制为辅助。这是因为,当时的俄国是沙皇专制国家,而非英法德等国是具有政治民主的国家,在没有社会民主的条件下共产党难以充分开展党内民主。而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共产党自身作为执政党,已具备了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因此,列宁在革命胜利后既讲集中制,更讲民主制。1918年至1920年,苏俄发生国内反革命势力和外国武装干涉者的战争,列宁强调要实行“极端集中制”、“战斗命令制”;当1920年国内战争基本结束,国家开始转入经济建设时,列宁赞成实行广泛的民主制即“工人民主制”,主张民主集中制要更多地转向民主制,使民主制成为民主集中制中的主体。由此可见,党内民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制基础之上。
2.党内民主要求实行公开性和广泛的民主讨论。列宁十分注重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党内事务要让全党知道、党员有知情权的思想,把它上升到“公开性”的高度,视为民主制的必备条件。列宁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公开。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举行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 这表明,没有公开性就不可能有民主制,一个政党如果没有公开性,就称不上是民主的组织。党内事务公开,最重要的就是党内重大事项和决策的公开,并在全党广泛进行讨论。为此,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规定,“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
3.党内民主要求党员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列宁认为,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发挥共产党员的积极性和民主创造精神。只有通过党内民主,才能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党内民主,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为此,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指出,“党内的工人民主制就是在实行党的共产主义政策时所采取的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工人民主制要赋予“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 列宁还指出:“为发挥党员的主动精神,除其他措施外,还绝对必须更经常、更广泛地召开党员大会” 。这表明,党员充分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4.党内民主要求开展广泛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宁十分重视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1920年,列宁指出:“共产党人的责任不是隐讳自己运动中的弱点,而是公开地批评这些弱点,以便迅速而彻底地克服它们。”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富有朝气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敢不敢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衡量一个党成熟与否的标志。“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这才是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才是教育和训练阶级,进而又教育和训练群众。” 为了更好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宁提议,“创办报刊(争论专页等)来更经常、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 。争论专页办起来后,成为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不定期的出版物,最初是文集,从1923年起改为俄共(布)中央机关报《真理报》的附刊,其主要的任务就是开展党内批评,包括对党和领袖进行批评和辩论。
5.党内民主允许党内反对派和不同意见存在。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十分活跃,党内可以有不同的反对派,如当时就出现了“左派共产主义者”,是1918年初出现的一个反对派集团,主要领导人有布哈林、皮达可夫、拉狄克等人。其后,“左派共产主义者”发生分裂,奥新斯基、萨普龙诺夫等人又组成“民主集中派”。还有“工人反对派”,是1919—1922年间俄共(布)党内具有无政府工团主义倾向的反对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略普尼柯夫、柯伦泰等,他们当中多数人是工人出身的工会领导人。另有托洛茨基派。就连列宁自己也组织了“十人纲领派”。有了不同派别,就会有不同的观点、主张、意见,在党内是允许发表和进行争论的。如,可以在正报告的同时作观点不同的副报告,可以提出不同的议案、建议,即便是领袖的提案也可以被否决。例如,在一战后期,列宁主张接受德国的条件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但列宁的提议在1918年1月2日和1918年1月24日因处于少数,两次遭到否决,直到2月23日再一次进行表决时才获得通过。虽然俄共(布)十大后通过一个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禁止任何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但党内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积极开展党内民主,一直是列宁所主张的。
6.党内民主要求党的领袖和干部具备优良的品质。这些优良品质就是,不把自己当成高人一等的真理化身,不要事事认为自己都对因而刚愎自用、狂妄自大,应该承认自己也会失误犯错。早在1912年列宁就指出:“工人领袖不是天使,不是圣人,不是英雄,而是普通的人。他们犯了错误。党就去纠正这些错误。” 党内开展民主,碰到的很大的问题是党的领导人和干部缺乏民主意识。一旦党的领袖和干部能够意识到自己不是天使、圣人、英雄,会犯错误,要接受纠正,具备了这样良好的品质就具有了民主意识和素质,党内民主就能健康顺利地开展了。到了执政党时期,面对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新任务,犯错误的可能性更是难以避免,同时,在党内允许批评、争论的情况下,尤其要求党的领袖和干部具有宽广的民主情怀和深厚的民主涵养,善于倾听各种反对的声音。列宁警告道:“我们党目前也许会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即变得骄傲自大起来。这是十分愚蠢、可耻和可笑的。大家知道,一些政党有了骄傲自大的可能,这往往就是失败和衰落的前奏。” 列宁明确要求:“老实地承认政治错误,——如果这种错误牵涉到整个党,而且还是一些曾对群众有影响的党——那对许多人会有极大的政治上的好处。”
7.党内民主要求建立党的监督机构。开展党内民主,必须实行有效监督。如前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索党内民主时已提出了实行党内监督的问题,党内的监督权归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行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列宁进一步提出,党内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1920年,列宁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 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代表大会负责。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为专职,不得兼任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其他行政、经济方面的职务。监察委员会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分别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作工作报告。这样,各级监察委员会就可以各自监督同级党委成员,把监察、检查党的最高层机关与上层领袖包含在内。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又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8.党内民主要求制定党的规章制度。列宁认识到,党内民主要走制度建设的道路。为此,他提出:“制定完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 。没有制度,难成规矩,就会造成不平等现象,而“这种不平等是违反民主制的,并且是瓦解党和降低党员威信的根源” 。开展党内民主,也必须把各种措施、规定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列宁在执政的七年间,对于执政党如何发展党内民主,作出了巨大建树,开创了新局面。但毕竟由于时间过于短暂,列宁对党内民主的论述还不够充分,一些设想还不够具体,制度建设也刚刚展开,因此,其稚嫩性和欠稳定性显而易见。更为遗憾的是,列宁这些可贵的探索成果,都被后来的斯大林所否定,付之东流。斯大林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使党内民主名存实亡。
?
三
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民主方面,受到俄共(布)的影响是双重的,即一方面传承领悟了列宁的宝贵思想,另一方面沿袭套用了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而在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强力运作之下,党内民主陷于窒息,其生存空间被挤压殆尽。经历了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1959年的党内反右倾机会主义斗争和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国共产党遭受极左路线的祸害,党内民主已荡然无存。
1978年中国开始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改革针对的就是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也即是“苏联模式”。“苏联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极权专制,这样的极权专制充斥于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中国改革开放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冲破“苏联模式”的束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中的民主,包含了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因此,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近40年里,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致力于党内民主的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的历史上,形成了探索党内民主的第三次热潮。这一次的探索热潮,洪波涌起,气势磅礴,目前还在进行之中。
在第三次探索热潮中,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意气风发,痛定思痛、勇于作为,既全面继承了前两次探索热潮产生的伟大成果,又认真汲取了党内民主长期遭致破坏的教训,更善于对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内民主的新实践进行总结,从高度评价党内民主的思想价值、创新党内民主根本原则和制度——民主集中制、建立党内民主的具体规章制度等三大方面,拓展和深化了对党内民主的认识,目前已取得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重大成果。
第一,从思想价值层面确立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理念,高度评价和肯定了党内民主的地位作用。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从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出发,就提出发生“文化大革命”错误的根源在于党内民主的缺失。他说:“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 党内民主没有了,造成了个人迷信,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党的重大决策由一个人说了算,这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为此,邓小平提出:“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在这里,邓小平明确地把民主分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部分,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就把包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内的民主问题,提升到了关系社会主义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从思想价值层面确立了民主至高无上的地位。邓小平对党内民主的认识,深刻地影响着全党,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作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宣示,视党内民主为全党的“生命”,这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民主价值认识的最高水平。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阐释的是一个质朴的哲理性命题。生命,乃世间最珍贵者;民主,乃共产党之生命也。共产党作为民主型的政党,当然如同需要生命那样需要党内民主。反过来说,如果共产党不需要党内民主了,这就等于釜底抽薪,抽掉了党的命根。所以,党内民主对于党而言,诚如生命一样尊贵,须臾不可或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经过刻骨铭心的反思之后得出的真理。它掷地有声,直达苍穹,共产党决不允许颠覆党内民主的悲剧再次发生,应该像维护人的生命那样珍重和维护党内民主,让党内民主的生命之树长青。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包含着更为深广的政治思想意蕴。政党,是在国家的范围内活动的,它离不开国家,也离不开国家制度。说党需要民主,意味着首先国家需要民主。要是国家没有了人民民主或社会民主,也就不可能有党内民主。“文革”中的中国,就是既没有人民民主,也没有党内民主。正因为这样,邓小平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当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后,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们尊重党内民主的生命,同样地,我们尊重人民民主的生命。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凸显了党内民主的极其重要性,也张扬了对于人民民主的重要意义。如前所述,从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说,共产党是先进组织,党内民主应该优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发展的水平应该高于人民民主的水平。再从中国的国情看,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更具有领先和推动的作用。如果党内民主滞后了、削弱了,人民民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制约。由此可知,党内民主的生命和人民民主的生命同呼吸、共命运,党内民主的生命强壮了,人民民主的生命才会强壮;党内民主发展了,就能使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人民民主更好地发展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民主在人民民主发展的进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维系着党的命运和国家命运之“命脉所在”。
第二,从根本原则和制度的层面创新了民主集中制,为党内民主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党内民主必须建立在根本的原则和制度之上。自列宁提出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以来,民主集中制业已构成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和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列宁在有生之年对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论的论述尚未完全展开和充分完成。同时,在列宁之后的几十年党的建设实践中,对怎样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要继续推进党内民主发展,就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创新民主集中制,使党内民主建立在真正科学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之上。为此,中国共产党创新了民主集中制。
一是确定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制度。列宁规定了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也是一种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程序,但在整个党和国家的制度体系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具有怎样的重要性,并未进行阐述。对此,邓小平明确作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的重要论断。首先,邓小平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大系统中,民主集中制作为最根本的制度,不是一种孤立的、超然的状态,而在于它是与其他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作为一条主线深深地贯穿于所有的制度之中。其次,邓小平认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 一旦丢掉了民主集中制,就会带来整体性的破坏。邓小平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的最根本制度,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性质意义作出的开拓性的阐释,极大地提升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二是明确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包含两个制度,即民主制和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传入中国后,毛泽东持相同的观点。当然,列宁和毛泽东也都认识到,随着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巩固,民主集中制要更多地转向民主制,但他们来不及完成这样的转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邓小平认为,在秘密斗争和革命战争年代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这是正确的,但当党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特别是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就要尽快完成民主集中制的制度结构调整。为此,他重新解释了什么是民主集中制。1979年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这个解释,形成了对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科学定义。这个定义已不再像以往列宁和毛泽东那样,把民主集中制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制度,而是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过程的“相结合”。由此,中国共产党不再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由两种制度构成,从而完成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转型,即由两个制度转型为一个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制度。在这样一个制度下,“民主”和“集中”两大过程密切“相结合”,循环往复、不断发展。
三是明确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民主集中制既包含着民主、又包含着集中,那么何者为重呢?怎样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呢?过去,往往把集中视为重点,强调集中的重要性,造成了集中压倒民主,实际上只剩下集中、而没有民主。这成了长期以来的难点。在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 ,解开了这个饱受困扰难题。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因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过程,显然讲的是民主;那么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过程呢,表面上是集中在起着作用,其实,这个集中正是以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形成的“集中”,去“指导”即约束和规范少数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为”,不允许少数人任意去推翻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这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究其实质还是体现了民主。所以,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 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是和民主相抵触的,集中恰恰是为了实现民主。因此,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发展民主,更好地推动民主。
第三,从具体规章制度层面制定了一系列党内民主制度,形成了运用党内民主依规治党的完整制度体系。
无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是列宁,在探索党内民主的过程中都已经认识到了通过建立制度保障党内民主实施的重要性,并初步谋划和建立了最基本的一些制度。但总体而言,党内民主制度体系远未完成。改革开放以来,从党内民主遭致破坏的严重教训中,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来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十四大报告继续指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十七大报告和十八大报告,更加注重党的制度建设问题,运用党内民主依规治党、制度治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相继推出了党内民主的25项制度,建立了党内民主的三大制度体系。
一是关于党内民主生活方面的制度,主要有: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决策公开和依法决策制度、党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和报告工作的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市和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度、市和县党代表实行任期制。
二是关于干部民主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有:民主推荐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差额考察制度、任前公示制度、公开选拔制度、竞争上岗制度、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是关于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制度,主要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巡视制度、谈话诫勉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质询制、问责制、罢免或撤换制。
党内民主生活、干部民主管理和权力制约监督这三大制度体系的形成,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还将继续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努力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
知往鉴今,以启未来。170年来党内民主探索的三次热潮展示了共产党在发展,党内民主也一定要发展。党内民主发展了,共产党必将无往而不胜,成为引领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
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4期
(责任编辑:翁淮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