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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四项制度”四个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5年05月31日 11:24 作者: 来源: 点击:[ ]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四项制度”四个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楚雄州县(市)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实施办法》、《楚雄州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楚雄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和《楚雄州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及中央、省、州相关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结合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改进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加大政务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二、推行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

   “四项制度”是省委紧扣反腐倡廉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体现,突出了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重在预防、重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我州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要充分认识“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四项制度”和领导干部述廉等三个工作制度的内容,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深刻领会、认真把握,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执行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深化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实施四项工作制度对于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熟悉四项工作制度规定的内容,掌握贯彻执行的基本要求和方式、方法、步骤,牢记职责和纪律规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州党委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自觉接受监督,不折不扣抓好贯彻执行。

  (二)领导干部带头,严格贯彻执行

   1.全面实施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制度。述廉对象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会议述廉并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书面述廉并民主测评。

   2.扎实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依照《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依法依规运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权力。

   3.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总结报告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州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同时列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述职,接受组织监督;向所联系的基层和群众通报,接受基层和群众评议。总结报告时间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同步。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要求领导干部立说立行,把四项工作制度落实是否到位、贯彻是否有力作为检验改进工作作风成效的重要标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贯彻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楚雄州县(市)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州县(市)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廉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全会、省委全会、省纪委全会以及州委全会、州纪委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督促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作风,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推进全州反腐倡廉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述廉对象主要是指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述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1.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的情况;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省州党委、政府、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本县(市)、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3.监督所在县(市)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4.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1.按照党章要求规范自己言行的情况;2.理论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3.执行“三个决不允许” 要求(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和上级党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1.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2.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四)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1.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州党委实施办法和州委干部作风守则的情况;2.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八项禁止、52个不准”行为规范的情况;3.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4.落实《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楚雄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执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情况。(五)涉及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方面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六)个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述廉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即在本地区、本部门述廉和向州纪委全委(扩大)会述廉。原则上述廉对象任期内至少要在州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一次。

   第六条  述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一)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并将述廉报告报州纪委(报送时间由州纪委具体通知)。(二)在本县(市)、本部门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1.县(市)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纪委常委,县(市)部门主要负责人,人大、政协各委室负责人,纪委各派出纪工委负责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2.州属部门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职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机关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下的,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3.民主测评。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测评。(三)向州纪委全委(扩大)会述廉。一是由州纪委、州委组织部每年从述廉对象中抽取8—10名领导干部述廉人选,报州委确定后,提前向确定的大会述廉对象及所在单位、州纪委委员下发通知,明确述廉具体要求。二是由述廉对象提前15个工作日将述廉报告送州纪委,后分送州纪委委员审阅,州纪委委员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述廉对象有关情况。三是由述廉对象在州纪委全委(扩大)会上述廉。四是由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大会述廉对象进行测评。五是由州纪委将测评结果汇总后报告州委,并以适当方式向述廉对象反馈。召开州纪委全委(扩大)会进行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时,可邀请州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州纪委各室负责人、部分州党代会代表、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述廉对象所在单位代表参加。

   第七条  县(市)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及测评情况将记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述廉对象测评结果平均分值低于(含)70分的,由州纪委会同州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本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所在单位当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实施县(市)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评议,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全州各县(市)、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端正态度,抓好落实。州纪委、州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抓好述廉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

   第十条  述廉对象在述廉报告中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的,或发现在述廉评议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县(市)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包括:县市党委常委、副县市长;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的内容在本县(市)、本部门每年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汇报会上书面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乡(镇)、县(市)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廉办法。

   第十三条  述廉工作在州委领导下,由州纪委、州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委《实施办法》)和州委《州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州委《实施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州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是全州各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纠建并举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管辖范围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各县(市)、州属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重点是:1.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情况;2.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调研效果、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的情况;3.精简会议活动,落实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会议活动、严格标准节约办会的情况;4.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压缩篇幅和提高质量的情况;5.规范外出考察,执行《楚雄州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控制考察时间、费用支出和随行人员的情况;6.规范安全保卫,严格遵守省委关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7.改进新闻报道,落实重大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控制领导干部考察调研新闻报道字数及时长的情况;8.严格文稿发表,执行文稿发表、公开出版著作、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内部刊物和工作资料汇编的情况;9.厉行勤俭节约,落实接待住宿和用餐规定、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控制公用行政经费支出的情况;10.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信访工作,开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五级联动”、执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制度、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四)对群众反映本县(市)、本部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一)自查自纠。各县(市)、各部门每半年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同时,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主动报告,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集中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检查考核,每年同步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三)重点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对本县(市)、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时检查组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务账册等。(四)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地点随机确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巡查、询问、录音、录像。(五)巡视监督。各县(市)、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情况接受省委巡视组的巡视监督。(六)信访受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规问题认真查处、及时回应。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二)向被检查的县(市)、部门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三)开展现场检查;(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五)检查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县(市)和部门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大小,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一)对在调查研究中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铺设迎宾地毯、摆放花草、组织专场文艺演出以及安排住宿、用餐等未按规定办理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对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的规定,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以及会议期间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发放纪念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四)对违反外出考察活动的规定,不执行《楚雄州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随意增加考察次数、时间、地区数量、随行人员数量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五)对违反安全保卫的规定,随意扩大范围、提高规格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六)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的规定,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七)对违反文稿发表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报告、讲话等文稿整理汇编署名公开出版的,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还将责令其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对未按规定控制单位内部刊物和工作资料汇编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八)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银行卡、购物卡、会员卡、消费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为配偶以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及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及公车私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九)对违反信访工作的规定,未认真受理、解决群众合理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组织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注重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接受被检查县(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富民强州进程,根据《云南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开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升运行效能,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三条  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监督,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及时准确、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乡(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权力的机关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依法依规运行权力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依据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按照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全面清理和规范单位以及岗位权力事项,编制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编制职权目录,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职权名称,注明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职权,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职权目录,并在修订之日向社会公布职权目录。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制作内部职权运行流程图,对单位内部职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责任主体、办理时限等进行规范,并在内部公开,加强内部防控;应当制作对外各层次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载明权力主体、职责权限、行使条件、运行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环节、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内容;应当按权力运行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如实记载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职权行使的全过程。

   第八条 党政机关依据楚雄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楚纪发〔2013〕1号)的要求,认真查找重要岗位、重要部位、重要环节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实施预警处置,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管权管事管人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党委会票决程序和运行机制,实行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制度,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时末位表态等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认真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基准和审核机制。

   第三章  公开透明运行权力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化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事务公开,推进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开。坚持“尽量早公开,公开尽量长”的原则,实行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按照“事前公开、决策公开、事后公开”的要求,坚持收集和确定、制定和审核、制作和公示、更新和维护的基本程序进行公开。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的信息要书面上报县以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审批。但经党政机关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严格落实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公务卡结算制度,实行预算决算、政府采购、“三公”经费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国家、省、州规定的其他行政职权。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云南省阳光政府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等规定,公开权力的行使依据、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信息,并接受群众的咨询和信息查询,增强公众参与度和政策制定透明度。

   第十五条 建立和规范各类公开栏,丰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载体。完善党委和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96128热线、云南政务信息岛等,及时公开权力运行情况。各县(市)要建立健全舆情在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站,按职权层次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职责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咨询监督。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健全网上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等制度。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政风行风热线“四位一体”平台载体作用,畅通群众诉求、举报渠道,健全受理、回应机制。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信息服务和绩效评估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时动态同步监控。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省、州、县(市)、乡(镇)、村(社区)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按照“1103”工作体系要求,认真处理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中举报或投诉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复”。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是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责任主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全州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预防腐败机构以及编制管理、法制、保密、信息化建设、质量监督等单位依据职责,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重要指标和党建工作责任制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考核,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与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党政机关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组织领导、工作推进、制度考核及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要求公开权力运行,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权力运行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职权目录,或者职权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职权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未按权力运行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的;未如实记载职权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职权行使全过程的;未按规定报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等,对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问责处理;(三)不依法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酌情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单位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州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保证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活动,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为富民强州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省委《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中共楚雄州委关于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楚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总结报告联系群众的情况。1.落实省、州党委规定的深入调研天数及撰写调研报告情况;2.落实省、州党委规定的住村天数及直接联户情况;3.落实建立《民情联系卡》和《民情登记卡》的情况;4.落实开展民情恳谈、接待群众来访、记录民情日记、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的情况;5.落实每年必须提出1至2条有价值的工作建议的情况;6.落实帮助所联系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7.落实要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所联系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的情况。(二)总结报告改进作风的情况。1.落实深入基层轻车简从、不打招呼、直接到村、减少陪同的情况;2.落实深入基层不奢侈浪费、不收受基层礼品、不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情况;3.落实深入基层遵守群众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三)总结报告解决问题的情况。1.落实发现基层和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实际,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情况;2.落实指导帮助基层和群众总结工作经验,并推广运用经验指导基层实践取得工作实效的情况。(四)其他需要总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总结报告的方式:(一)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州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书面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报告,接受上级监督;(二)列入本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向所在单位干部群众述职,接受组织监督;(三)组织开展向所联系的基层和群众通报,接受基层和群众评议。

   第五条 总结报告的对象、时间:(一)总结报告对象为全州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总结报告时间与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同步。

   第六条 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直接联系群众领导干部为主体责任人的责任制,推动工作落实。

   第七条 组织部门要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采取组织考评与所联系基层群众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监督执行本办法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抓好落实。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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