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07月21日 11:5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郎晓东、徐丕学、杨发勇、郭汝金、普杰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招投标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该建议内容实事求是地反映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的根源,对如何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很好的指导和帮助意义。

一、关于工程类项目招标限额标准的问题

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我州执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是计划投资50万元以上,具体规定的文件是2003年州政府办发布的(楚政办通〔2003〕31号)。历经14年的发展,这个限额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加了招标投标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影响了项目的落地开工,县市、乡镇大多数项目都在200万元以下,基层要求修改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呼声较高。

结合基层和项目业主加快中小项目招标进度、降低成本,促成项目早日落地开工的要求,从2016年起,州发改委开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的限额标准进行项目招标方式的核准,但具体执行中没有发过具体的文件。经我局与州发改委汇报衔接,得到了州发改委的肯定和支持,州发改委已明确答复近期将书面请示州政府,建议修改2003年州政府办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依法必须招标的限额,修改后的标准将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中的限额一致。

二、关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问题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和标准过低,影响了项目采购的进度,采购人希望适当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呼声较高。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楚雄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楚政办函〔2017〕44号),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每月自行采购不得超过1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60万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不超过120万元以内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提高,会很大程度上解决政府集中采购耗时长、中间环节多的问题。

三、关于中介超市选取限额标准的问题

从目前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的情况来看,确实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切实加强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创新管理方式、优化选取服务,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今年2月初就当前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选取方式单一、办事成本高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介超市运行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已书面行文请示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拟对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和选取方式作优化调整。目前,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心尚未作出批复或回复。下步我局将继续积极与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汇报,争取中介超市的运行管理和选取方式得以进一步优化。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积极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为招标投标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交易更加规范有序,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恳请对全州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加强监督,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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